介绍经纪商制度,也称“IB”,是指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帮助期货公司招揽客户、协助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公司执行的一种业务模式。
介绍经纪商制度,也称“IB”,是指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帮助期货公司招揽客户、协助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公司执行的一种业务模式。
介绍经纪商制度是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制度,可以是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它起源于美国,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推广,例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期货佣金商直接开发的要大。
在我国,按照已经出台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如果符合证监会关于IB资格的规定,可以申请IB业务,但是,任何人或者机构从事IB业务,必须要先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批准。
另外,按照规定,具有IB资格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期货知识的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设施方面的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期货公司向IB支付一定费用,但IB不得接受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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