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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管理办法面世 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2017-11-20 10:57:56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集金期货通2017年11月20日消息:备受市场关注的“大资管”管理办法面世。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后,金融监管部门首次集体协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指导意见》一方面强调了统一规制,实现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面,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强调穿透式监管。

为确保新规有序实施,《指导意见》设立了过渡期,为正式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什么叫“刚性兑付”,通过对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认定,明确“刚性兑付”是指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为打破刚性兑付,《指导意见》提出“净值管理”概念。根据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最多可嵌套一层

为消除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前,不少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

有分析人士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此举一方面打击嵌套背后的监管套利行为,为统一“穿透式”监管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弱化资管的通道属性,促进资管机构回归专业、回归主动投资。

统一杠杆水平

《指导意见》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

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于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指导意见》明确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举是为了抑制理财产品的短期化倾向,减少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明确资管产品分类标准

《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私募产品则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私募产品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私募产品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合格投资者门槛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九州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指导意见》对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较之前的版本明显提高,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家庭净资产要求由100万元上升至500万元。“此举的实际影响有限,因为公募产品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而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门槛只是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300万元上升到现在的500万元。”邓海清说。下载关注集金期货通APP,查看实时期货行情走势,获取权威期货投资信息!

编辑:w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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