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两起操纵期货价格典型案例:一起是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这是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参与调查此案的调查人员介绍:在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中,杠杆比例是巨大的,有的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已经跑路,现在仍有期货公司要找当时的客户要钱,民事纠纷依然存在。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如何界定是单位违法还是个人违法。业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从民商法角度,公司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且存在其他员工知悉并参与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效力最终及于公司。
但在这一案件中,最终被认定为个人违法。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的区分,是行政执法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如果严格依据刑法“三要件”理论来判断单位违法或个人违法,在行政违法行为中似乎很难认定单位违法。因违法行为基本不体现单位意志,即便是单位授意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单位层面也不会留下任何相关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单位也不会承认。若以民商法基本原理为基础又似乎过于绝对。
“所以,应该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主客观方面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上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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