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两起操纵期货价格典型案例:一起是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这是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办案人员介绍,陶暘和傅湘南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入、在所控制和利用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以及尾盘拉抬来影响不活跃期货合约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期货合约与现货及邻近期货合约价格的偏离,影响了胶合板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两人的操纵行为使得“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后价格从12月18日的114.15元/张上升到12月31日的129.4元/张,上涨幅度为13.35%,同期“胶合板1503”合约价格仅上涨6.05%,与胶合板现货价格的偏离度达7.3%。
值得关注的是,陶暘因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其不服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而后又将中国证监会告上了行政诉讼的法庭。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这样漫长的过程,在商品期货市场中,还是首例。
2017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陶暘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认可。
亟待加快期货法立法进度
有司法界人士称,上述两起案件的处理情况反映出,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与刑”衔接的问题,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在资本市场构建起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和处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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