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两起操纵期货价格典型案例:一起是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这是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
但是,需要提出的一点是,刑事案件的追究涉及到刑事追诉标准、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配套。比如,对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设置。
事实上,在2010年印发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9条提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比如: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这些量化指标过于严苛,很少有案件能够达到这些标准。以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为例,除了持仓量条件大致满足外,在交易量占比和持续时间、自买自卖量、虚假申报量等追诉标准上均不满足。
“上述规定制定时,期货市场发展还处于创新发展初期,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可能难以对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判。随着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行为日趋成熟,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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