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应当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进程,为监管机构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与支持。
证监会于2015年底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2016年7月,成都市检察院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后,姜为提起上诉。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刑事司法审判中的量罚是否应与行政处罚量刑保持一致。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姜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对其采取最为严厉的处罚,即顶格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办案人员表示,《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幅度,刑事审判给予姜为最低档刑罚。由此可见,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标准、考量因素不尽一致,二者系在不完全相同的层面上使用相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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