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应当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进程,为监管机构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与支持。
期货法立法进程需加快
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0),杠杆效应明显。与股票市场相比,期货市场违法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违法行为的风险外溢效应不容小觑,对市场的破坏性更大。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市场秩序造成较严重的影响,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威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家认为,依法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予以严惩,符合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但在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衔接的法律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对期货市场重大操纵案件的刑事追责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印发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第39条从持仓量、成交量、交易天数及申报量占比等角度规定了期货操纵行为的刑事追诉指标。
“上述规定制定时,期货市场还处于创新发展初期。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可能难以对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判。随着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行为日趋成熟,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到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为一些量化指标过于严苛,不少案件无法达到刑事追诉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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