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7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鑫期货近日收到中金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中金所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华鑫期货为客户申请中金所交易编码业务6个月的措施,暂停受理日期从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对伊世顿公司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亿元。
伊士顿的两名直接负责人员高燕和梁泽中也分别被判刑。高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梁泽中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经查明,金文献除为伊世顿公司接入系统提供便利外,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348万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系共同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但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均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
启示:从“伊世顿案”看程序化交易监管
目前,程序化交易已出现在国内的证券期货市场中,但是主要运用于期货市场中,这是由于A股市场实行的T+1制度以及较高的印花税等原因导致。
实际上,高频交易只是程序化交易细分的一种,因此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法规不能很好地涵盖高频交易所特有的监管问题。目前,国内对高频交易的监管仍然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完善高频交易的监管,应该针对性地提出一些监管制度,我国也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高频交易监管规则。而且程序化交易的规范主要是由期货交易所各自制定,我国应在交易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统一立法,解决目前我国高频交易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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