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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修订纪律惩戒程序 涉及五方面调整-第3页

2020-8-12 16:30:25

8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简称中期协)发布通知,修订纪律惩戒程序。中期协称此举旨在转变工作作风、缩小自由裁量空间。本次修订是协会新会长洪磊到任后对行业自律规则的首个调整,修订主要涉及五大方面内容:明确纪律惩戒适用情形、调整从业人员纪律惩戒种类、完善具体程序规范、调整委员会会议召开及形成决议条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

六是增加了听证程序中书记员的工作安排,同时增加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有权在听证会结束前书面提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七是完善了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文书中已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的程序,增加了“有关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自律监察委员会可以重新作出决定”的规定。

(四)调整了委员会会议召开及形成决议条件

按照2019年9月20日修订发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关于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将自律监察委员会及申诉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1/2以上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通过”调整为“会议应由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含)以上通过”。同时,为加强纪律惩戒工作,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增加了“申诉委员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非会员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普通会员理事担任”的规定。

(五)明确了参照适用范围

经过多年发展,协会会员范围已涵盖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规则中,也均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提出了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了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违反相关自律规则需要给予纪律惩戒的,参照执行,为协会纪律惩戒工作实践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编辑:糖沫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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