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一、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我所的注册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二、同意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贵”牌银锭其他注册信息不变、“金贵”牌铅锭变更产品标识。三、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产品可用于我所银锭、铅锭期货合约的履约交割。使用原企业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原标识的产品不得生成标准仓单,原已生成的标准仓单可继续使用直至注销。
近期,我所收到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管理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我所的注册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意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贵”牌银锭其他注册信息不变、“金贵”牌铅锭变更产品标识。
三、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产品可用于我所银锭、铅锭期货合约的履约交割。使用原企业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原标识的产品不得生成标准仓单,原已生成的标准仓单可继续使用直至注销。
铅锭新老产品标识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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